前段时间,一部引起社会关注而又娱乐性很强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以票房突破20亿的成绩为自己赢得高票房的同时也获得了民众的好评,该电影之所以能与观众产生共鸣就在于这是一部站在普通老百姓的角度阐述人性与生命的电影,不仅能够唤醒社会本该有的一些真善美,更能影响到我国的医疗改革。就在我们正沉浸其中时,长春长生公司疫苗事件卷土重来,打的全国民众措手不及,悲痛、惊讶!但是,作为一位法律人,沉浸在恐慌情绪和谩骂谴责中是目前最无效的解决方式,我们要做的就是深度分析疫苗事件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进而为当事人维权献一点力。
一、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回顾
这几天关于长春长生的疫苗不合格事件在社交网络里已经炸开了锅,只要一提及疫苗问题,大家除了恐慌就是一边倒式的谩骂,但是很多人对于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不清楚,只是因为处在风口浪尖的事件是敏感性话题,所以才会加入舆论大军。因此,有必要将该事件的经过进行简单回顾:
2017.11.3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生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长春长生的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共计252600支,流向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的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共计400520支,流向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7.11
长春长生内部车间老员工实名举报
2018.7.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对长春长生公司的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的行为,处罚如下: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且强调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2018.7.17
长春长生公司发声明称:
1.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有效控制。
2.本公司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
3.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未发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反应。
2018.7.19
长春长生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
1.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
2.没收违法所得85.9万元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罚没款总计3442887.60元
一、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涉及的罪名与刑罚
首先,关于疫苗是否属于药品这一问题,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00条做出明确规定,疫苗属于药品的范畴,法条原文即: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其次,正是因为疫苗属于药品的范畴,所以假疫苗的出现可能会涉及以下几大罪名:
1、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该罪名中的假药是指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上造假,如果只是更改了疫苗的有效期或者生产批号或者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均属于劣药。而且这一罪名的刑罚最高可达死刑,只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注射假疫苗而导致死亡或者出现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因此,关于疫苗真假的断定较为轻松,因为有其固定的标准,但是要证明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与注射疫苗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较为困难,因为疫苗是一种预防性药物,假疫苗对人体的伤害在短时间内很难判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极其谨慎。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院、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假疫苗事件的发生,受害者不仅仅是某一个特定的主体,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见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还危害到公共安全,再加上假疫苗对人体的伤害在短时间内无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刑点又低,因此以该罪认定无疑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降低了定罪标准,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只要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就可定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40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我国《刑法》第149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对于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来说,如果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疫苗对人体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只要能够证明其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便可以该罪追求其法律责任,并不会因证据的不充分而使其钻法律的漏洞。
综上,我国对此行为的打击在立法层面是全方位的,作为律师的我坚信,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既不会完全倒向舆论,也不会姑息纵容任何一个违法分子。2018年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已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立案调查,让我们一起等待调查结果!
二、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引发的其他思考
刷屏了朋友圈的假疫苗事件,可谓人神共怒。2018年7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长春长生生物疫苗事件作出重要指示,核心内容即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做出批示要求,对所有涉事企业及人员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由此可见,疫苗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人性良知的丧失,更是归结于监管体系的缺陷,从疫苗的生产到销售再到采购,因受利益的驱使,使得监管制度形同虚设。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多为事后监管,进而导致疫苗的生产、销售企业平日在无任何约束的环境下大肆追逐利益;本次疫苗事件中的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也暴露了政府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毫无责任意识,所有的评判及检测程序只是形式,并未落到实处。因此,食药领域监管体系还待进一步完善,转变监管理念,将监管重心由事后监管过渡为为事前监管及事中监管,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等内容也需修改,让监管真正落到实处,让监管真正发挥作用。
我国疫苗产业的发展障碍重重,对于国产疫苗该不该打?能不能打?这始终困惑着民众,如何重建民众对国产疫苗的信心,恐怕还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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