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美国商务部对中兴通讯的禁售事件在网络上是炒得沸沸扬扬。国人称美国霸权欺负人的有之,称落后就要挨打的有之,称禁售是我们发展芯片技术的机遇的有之。还有一些言论,指出这是我国太强大了,美帝国主义害怕了要加以遏制。更有甚者,提出“13亿人是中兴的强大后盾。”“这是针对我们国家的贸易战争。”等等口号。一时间,群情激奋,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大有挽起袖子与美帝干一场的架势。
本人是律师,无法从政治角度对此事件进行评判。到底该不该违反美国禁止向伊朗出口商品的禁令?这背后是否有国家利益和政治考量,笔者无从得知,也不好发表看法,这个问题貌似太过复杂。笔者只想从法律角度对此事件进行简单的评析。
该网络事件的起因是美国商务部对中兴公司的一份处罚决定。
众所周知,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对中兴处以3亿美元违约罚款,宣布对中兴实施为期7年(截止2025年才结束)的出口禁令,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
美国商务部何以给中兴公司如此剧烈的处罚呢?美国商务部指称中兴通讯在给美国商务部2016年11月30日函件以及2017年7月20日函件中存在虚假陈述,指出中兴通讯没有完全执行和解时的承诺,对过去违规的整改措施执行不到位,尤其是没有对中兴通讯主动提出的对35 名涉事员工进行处罚,而且还发放了全额奖金,进而美国商务部做出了为期七年激活拒绝令
的处罚。
通过这段美国商务部的处罚函件可以看出,本次处罚仅为“为期七年激活拒绝令”。那就是说这个拒绝令是早已有之的。
我们可以从中兴通讯在2017年3月7日的公告及美国司法部公布的判决书中看到,中兴通讯因在2010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向朝鲜和伊朗出口400余件原产美国的通讯装备,这违反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中兴通讯被指控罪名还包括违反了《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EAA)和《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 Iranian Transaction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ITSR)。
2017年3月,中兴通讯与美国政府就出口管制调查案件达成和解。从和解协议来看,中兴受到指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兴直接或间接将美国商品出口销售给美国制裁的国家——伊朗;二是通过第三方国家将《美国出口管理条例》项下受管制的美国原产商品进行再出口至伊朗;三是中兴知晓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后果,试图规避或者逃避,密谋违反、并促使违反伊朗制裁措施的活动。为达成和解,中兴通讯将支付约8.9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其中,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缴纳的行政罚款3.61亿元;向美国司法部缴纳的刑事罚款和没收款项为4.3亿多美元;向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缴纳的行政罚款1亿多美元)。
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中兴通讯的3亿美元罚金被暂缓,是否支付将依据未来七年中兴公司对协议的遵守,并继续接受独立的合规监管和审计的结果而确定。同时,中兴承诺不能再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之外,还同意了一项同样条件下待定的7年出口权拒绝命令。
也就是说,本次的3亿元处罚不是这次作出的,是之前缓交的。“禁售令”也是之前做出的,这次只是被启动了。
让我们对该事件进行一下简单的梳理:
2017年3月,就中兴因销售通讯设备到伊朗和朝鲜,违反了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事件,中兴在得克萨斯州的联邦法院同意认罪。中兴与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雇4名高级雇员,对此前认定违规的其他35名员工作出减少奖金等处罚,交纳罚款6.61亿,其中缓交3亿,如违反约定,补缴3亿,启动禁售令;
2017年7月,中兴向美国政府提交的信中称,公司对此前认定违规的39名员工进行了处分。但在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2018年2月要求其提供具体报告时,没能拿出证据。随后中兴通讯承认其没有按照信中所说,对相应员工减少奖金或做出处分。
2018年3月,中兴通讯承认,该公司只解雇了4名高级雇员,未处罚或减少35名员工的奖金。
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要求中兴缴纳暂缓的3亿美元罚款,宣布启动对中兴实施为期7年(截止2025年才结束)的出口禁令,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
就该事件的主要法律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 中兴向朝鲜和伊朗出口400余件原产美国的通讯装备,违反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和《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中兴公司在得克萨斯州的联邦法院同意认罪,并与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达成和解协议。显然,中兴公司对自己存在向朝鲜和伊朗销售美国生产的通讯产品的事实是认可的。目前并无证据表明,中兴对事实的认可存在欺诈、诱供等非法因素,那么足可以认定该部分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中兴公司能够认罪认罚也同样基于上述理由表示其是认可的,也就是对于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是认可的。对于美国法律,笔者并不熟悉,但就目前报道的情况来看,中兴在与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达成和解协议是完全出于自愿,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否则,会承担违约责任。
二、 中兴未处罚或减少35名员工的奖金,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
对于这一点,网络上有许多人认为中兴做得对,说明企业爱护员工呀!这样好的企业哪里去找呀?笔者并不赞同此观点,无论中美法律观念差距有多大,诚实守信,违反了约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放之天下皆准的道理。更何况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要承担的还是一个不能承受的巨大责任呢!或许,中兴是这样想的,减少员工奖金不是什么大事情,违反了不会有什么大的后果。或许会想,我只要说减少了就行了嘛,不会真的来查的。就算来查了,做个假那还不容易呀!
再说了,如果中兴真的认为这35名员工很优秀,不应该为企业的过错背锅,先减少奖金,之后在不违反协议的情况下从其他方面补回来不就是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冒这么大的风险去违反约定,何况这项约定对于中兴来说是很容易做到的,靠中国企业的智慧即守约又不损害员工利益也不是很难办到的。那么,中兴为什么没有做呢?说到底,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中兴的法律顾问就此问题给了中兴什么样的建议就不得而知了。
三、2016年11月和2017年7月两次提交美国的文件中虚假陈述,称对认定的35名员工进行了处罚。
从事后中兴于2018年3月承认,该公司只解雇了4名高级雇员,未处罚或减少35名员工的奖金的事实来看,中兴确认进行了两次虚假陈述。本来已经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在被要求作出说明时又作了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更进一步丧失了对方的信任,也激怒了对方,使得对方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做出了对中兴最不利的决定。
虚假陈述本身并不是受到处罚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还是违反了和解协议,但虚假陈述对于受到的处罚之严厉和不容置疑起到了推泼助澜的作用。这也许是中国企业的惯性使然,不是说中国企业都普遍会做假,但确实有一大部分现状堪忧。中兴显然对美国商务部的估计不足,在做虚假陈述时也没有顾及到对方会进行实际调查,并未进行相应的准备,以至于东窗事发,悔之晚已。
“中兴通讯误导了商务部。中兴通讯没有谴责(涉事)员工和高管,反而给予奖励。这种令人震惊的行为不容忽视,”美国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在声明中说。从这段话中也可以看出美国方面的愤怒。
看到网络上有人在说,这只是美国方面找的一个借口而已,没有这个借口就会有其他借口,“美帝亡我之心不死”。我相信这些话有一定道理。所以我声明在这里我只是就事论事,对于国际背景的宏大叙事笔者向来不擅长。
其实呢,早在2012年5月份,中兴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子公司的法律顾问Ashley Kyle Yablon,已经向FBI举报了中兴公司,并且允许执法人员从他的工作电脑中复制相关档案。而Ashley Kyle Yablon还披露,中兴在掩盖与伊朗有关交易的细节之前,还曾请示过中国政府。Ashley Kyle Yablon表示,他因为拒绝参与掩盖丑闻,被中兴领导冻结业务活动,所以才向FBI举报,并向法院起诉中兴。
网上有人说,自己的法律顾问竟然举报自己的企业,这哪里有什么职业道德呀!还有行内人士举出我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除非存在重大紧急危险,不得举报当事人。笔者认为说的不错,但如企业违法犯罪,律师当然应该拒绝参与,这也是职业道德呀!至于因此被停止业务而向FBI举报是否符合美国法律规定就不得而知了,但可以想见的是,中兴应该知晓冻结律师业务可能产生的后果吧!显然,中兴对此并未充分重视。
恶果不是一天长成的,总是结在恶之花上的。笔者并不是在看笑话,也无意替美方辩驳。“中国当自强”“我们不怕”“中国一定赢!”的豪言壮语网络上也看得多了,在此不再重复。作为一个中国人,当然希望中国企业能够做大做强,但更愿意看到一个诚实守信、尊纪守法,真正有担当有尊严的中国企业屹立于世界之林。如果不美丽,如果不漂亮,如果不光明磊落,如果不堂堂正正,大又如何?
程伟于2018年4月23日
声明:本文中对于事件事实部分的表述来自网络,笔者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考证,只是参照各路媒体进行了甄别,笔者意在分析法律问题,对事实可能会有的出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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