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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友案例|破僵尸企业公司僵局乐友律师有办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24/5/11  浏览次数:926

案件背景:

 

1999年,某工业电器生产国有企业为扩大在广州区域的销售,安排五名职工在广州设立了某某集团广州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登记的股东是五名职工,每人持股20万元。广州公司运营三年后,集团公司调整了经营思路,停止了广州公司的运行,广州公司购置的经营场所移交广州办事处。2003年,因广州公司多年未参加年检,工商管理机关吊销了广州公司的营业执照。


广州公司有房产等资产,但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又登记的是当年的企业职工,这些职工均已退休或离职,如何依法清理整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需要制定完整而严密的方案。经过律师研究,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同意,第一步,首先要恢复广州公司是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事实,然后再开展广州公司的依法清算程序,最终将广州公司资产清算分配给集团公司。实施方案集团公司通过了,律师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千方百计联系1999年登记为广州公司股东的五名职工,虽历经曲折,但五位职工均取得联系,并配合集团公司完成了股权代持的书面确认,再结合1999年广州公司设立时的档案资料,以及广州公司停止运行时的交接资料,集团公司向广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列广州公司为被告,登记股东为第三人,要求确认集团公司为广州公司唯一股东,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最终判决:

一、确认第三人尚某、杨某、刘某、杨某、广州设备经营部名下分别持有被告广州公司30%、20%、20%、20%、10%的股权为原告公司所有;


二、被告广州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将第三人尚某、杨某、刘某、杨某、广州设备经营部分别持有的被告广州公司30%、20%、20%、20%、1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股东集团名下;


三、被告广州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股东集团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原告记载于被告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律师代表集团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将广州公司资产通过法定程序转移至股东集团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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