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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享案例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要点!
作者:  发表日期:2019/6/26  浏览次数:7066

王某诉董某撤销赠予纠纷一案

—— 承办律师:程瑞敏、陈圣茜


本案要旨


本案中王某与董某借款合同是基础关系,董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刘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合法的民事权益,王某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董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予。



案件事实


2014年9月26日,法院判决,认定王某于2011年1月15日借给董某10000元,判决董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董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4日离婚。双方协议将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产归刘某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董某承担偿还。


2015年刘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董某,要求董某将位于西安市董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董某表示同意。法院判决: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住房一套产权归刘某所有。董某一直未履行返还王某债务的义务,王某无奈在2014年12月向法院申请对董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7月向法院申请查封董某名下的房屋,执行案件正在进行中,王某得知董某将名下的房屋无偿过户给刘某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争议焦点


一、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王某作为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二、刘某诉董某婚后财产纠纷案,王某没有到庭,有没有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三、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能否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撤销之诉。


四、(2015)新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损害王某民事权益。



律师意见


一、董某欠债在先,2012年6月14日董某与刘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将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产归刘某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董某承担偿还。(2015)新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房产判归刘某所有,使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故王某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刘某诉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未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本人亦不知。符合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要求。


三、2018年1月28日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该房屋系刘某个人财产法院无权拍卖,依据即为(2015)新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王某得知该判决内容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知道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符合法律规定。


四、董某欠王某债务大部分在其与刘某离婚之前,虽然不论该债务是否系董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董某起码应以其个人财产归还债务,其与刘某离婚时将其的财产给予刘某,而包揽债务,双方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之嫌。法院判决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产归刘某所有,董某下落不明,使得王某债权实现不能,内容错误损害了王某民事权益。



判决结果


一、撤销(2015)新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受理费100院,由刘某、董某各承担50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之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ND

承办律师|程瑞敏、陈圣茜

文|李蓓蕾

责编|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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