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客服电话:18165241962  中文 / EN
首 页 关于乐友 专业团队 专业部门 案例展示 党建园地 资讯中心 乐友直聘 联系我们
 
 
乐友讲堂|“商业秘密”新规及《民法典》之人格权编详解
作者:  发表日期:2020/9/29  浏览次数:3454

2020年9月25日,乐友讲堂在我所17层会议室如期举行。这是我所每周培训例会坚持六年以来,将培训时间调整到周五下午的首秀。

本期例会的主持人是企业法务部的实习律师谌晓妤。







新法速递环节,由刑事部实习律师崔旭丹整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两个新规定。

崔旭丹着重讲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在审判实践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如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第四条解释了有关信息为公众知悉的具体情形,包括了五种情形:“(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此外,本次解释的第六条、第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正常情况下采取何种措施已尽保密义务、认定员工、前员工是由有渠道机会获取商业秘密。

崔旭丹特别强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里,更新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损失数额以及违法所得均从以前的50万元以上降低到30万元以上。立案标准的降低无疑会对保护商业秘密和打击商业秘密领域刑事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法速递环节结束后,由企业法务部谌晓妤为大家讲解《民法典——人格权》。谌晓妤讲到,《民法典》颁行后,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具有进行权利宣示、提供行为规范、提供裁判规则的意义。从体系结构上看,人格权编分为一般规定、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六个部分共51条。人格编特别确定了明确的权力救济保护方式,如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对违约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乐友讲堂每周都会有新法速递以及专题讲座。从今年八月份起,乐友讲堂开始举行《民法典》分篇学习,及时学习新法,以提高我所职业律师的业务能力。同时,也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来我所交流学习,我们将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欢迎你的到来。请记住了,每个周五下午2点开始,乐友讲堂风雨无阻。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高科广场A座2001
微信公众号:Leyoulawfirm
电子邮箱:leyoulawyer@163.com
行政值班电话:029-81775828
律师值班电话:181 6524 1962 / 153 8903 9776
招聘咨询电话:181 6524 1963 / 181 9372 0065
网址:http://www.leyoulawyer.com
关注乐友律所微信公众号
扫描访问触屏版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陕ICP备13005441号 西安十佳律师团队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