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客服电话:18165241962  中文 / EN
首 页 关于乐友 专业团队 专业部门 案例展示 党建园地 资讯中心 乐友直聘 联系我们
 
璧勮涓績  
乐友动态 | 李鸿博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剖析法律事件,传播法治思想!
作者:  发表日期:2019/7/4  浏览次数:2498

1



我所新创事务部负责人李鸿博律师,应邀作为陕西电视台都市快报嘉宾,围绕我市巴黎大厦五百多户房屋被温州中院查封,针对此问题李鸿博律师发表专家意见。


问题1:当前巴黎大厦部分住宅解封,但是仍有一百多户业主的房屋尚未解除冻结,从法律上来讲,这部分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温州法院的查封和后期的解除查封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建议这一百多户全款买房的业主可以向温州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这部分业主需要提供1.房屋买卖合同2.交付房款的凭证3.实际居住房屋的凭证4.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非因购房人原因造成的证明。这样是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的。


问题2:如果此次执行异议被驳回,下一步业主还有什么救济方式?

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购房人可以在15日之内,向温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会通过诉讼渠道进行审理。


律师同时提醒业主,即便是本次执行异议能够过关,解除查封,只要没有能从开发商那里过户,进行不动产权登记,以后类似闹心的事情,也许还会上演。因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转让以过户登记为准,只要未进行过户登记,房屋还属于开发商的财产,而非业主所有。



2



我所侵权责任部主任权丽娟律师及企业法律事务部主任程伟律师,应邀作为陕西人民广播电台节目嘉宾,围绕饮酒造成伤亡,同饮者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访谈直播,针对此问题权丽娟律师及程伟律师发表专家意见。


1.是否只要有人因饮酒出现身体异常或死亡,同桌的劝酒者、同饮者就要担责,甚至是承担主要责任,要对伤者或者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同桌的劝酒者、同饮者承担责任是基于同桌人劝酒的在先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实际的案件审理中,一般会认定过度饮酒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的后果,但放任自己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即便自身为最大的受害者,也应就过度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共同饮酒出现意外,哪些情况下共同饮酒人要担责?

①在对方已明显过量或已有不适反应(如呕吐,头晕等症状)时仍强迫性劝酒。

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或者对方在服用某些药物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以致诱发疾病等。

③饮酒后同桌人未能尽到扶助义务将喝多的人送回家中,使其无人看管发生意外。

④明知对方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或酒后将进行有危险性的事情而劝酒(如开车,从事高空作业,操作机械设备等),同饮者为未劝阻导致意外。

⑤明知对方饮酒过量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易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而劝酒的。

如果共同饮酒者有上述这些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组织者和饮酒的召集人,所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的共同饮酒者。


3.和同饮者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目前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条款对此进行规定,法院的裁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律师还提醒群众,饮酒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交行为,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和判断能力,会易于产生一些危险行为,陷入危险状态;因此,同饮者之间就产生了合理照顾义务,主要包括:劝阻饮酒人继续饮酒,确有必要时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及时排除危险,和扶助饮酒人人身安全、照顾、护送饮酒人安全到家等义务。



3



我所企业法律事务部主任程伟律师,应邀作为陕西人民广播电台节目嘉宾,围绕我市清理不规范地名问题进行访谈直播,针对此问题程伟律师发表专家意见。

程伟律师指出:

1.关于地名规范的问题,我国有相关规定。

①《地名管理条例》系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

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系部门规章系民政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于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


2.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监管,我省是由民政部门监管,但是自规定实施以来,监管并不到位。


3.针对该规定,除了外国地名、人名不得使用外,其余并无明确规定。


4.首先关于此次事项责任划分问题,民政部门身为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此次事情的发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小区等改名应当考虑、照顾所有业主的利益;最后,如业主不同意改名,应当给予业主救济的途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则不可为,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所在。



4



我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军律师,应邀作为陕西人民广播电台节目嘉宾,围绕婚姻冷静期问题进行访谈直播,针对此问题高军律师发表专家意见。

1.何为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当事人起诉后让庭审时间中止,冷静期疏导,缓和双方当事人情绪,在冷静期内可以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希望能通过调解过程缓和。


2.在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冷静期出台的《意见》,虽然目前不完善,但后续会出台相关法规配套措施。


3.“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目前范围限制在诉讼中,但没有规定具体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给予离婚冷静期。

如果第一次判处不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候是否还应安排冷静期或起诉离婚时原告已遭到家暴受重伤的情况,是否还应安排冷静期,这些都是需要讨论的地方。对于适用的条件应该规定明确,制度需要不断完善的。


4.大众对离婚冷静期的实践影响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适用冷静期是不是会导致离婚当事人付出的时间成本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期限是怎么考虑的,对于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必要?

不会增加相关费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本身应由司法机关来支付,跟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 end •



编辑|刘志强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高科广场A座2001
微信公众号:Leyoulawfirm
电子邮箱:leyoulawyer@163.com
行政值班电话:029-81775828
律师值班电话:181 6524 1962 / 153 8903 9776
招聘咨询电话:181 6524 1963 / 181 9372 0065
网址:http://www.leyoulawyer.com
关注乐友律所微信公众号
扫描访问触屏版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陕ICP备13005441号 西安十佳律师团队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