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小轿车,沿西安市某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医院门前时,适逢被害人卫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在前方停车等候红灯信号,被告人钱某所驾驶车辆前部与被害人卫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后部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卫某报警,交警出警后,发现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钱某身上有酒味,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犯罪,遂将其抓获并带回做进一步处理。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本案中律师通过认罪认罚和获得被害人谅解书,让被告人适用了速裁程序,快速结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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