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客服电话:18165241962  中文 / EN
首 页 关于乐友 专业团队 专业部门 案例展示 党建园地 资讯中心 乐友直聘 联系我们
 
 
乐友新锐|这家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聚焦法定代表人涤除困境与制度完善
作者:  发表日期:2025/6/28  浏览次数:86

前  言
近年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司法程序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大幅增加。造成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纠纷案件大幅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结构性原因。法定代表人辞任退出公司经营,因公司内部治理失灵或人和性冲突,导致不予配合办理身份涤除手续。
二是制度性原因。囿于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非实质审查门槛,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丛生。
三是程序性冲突。逐渐强化的执行联合惩戒机制,法定代表人职务担任成本上升,被限制出境、限制消费以及限制经营等法律风险加大,通过职务涤除达到解套执行强制措施的需求更多。
01
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司法态度的转变
新《公司法》施行前,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经历了从“司法避让”、“绝对自治”到“有条件干预”的发展历程。最初法院认为此类纠纷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该类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6民终2590号案件中即认为杨兵已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其股东决定新的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据此向相关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故杨兵本案请求事项属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能否因单方辞任诉请涤除工商登记的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认为原法定代表人对目标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所引起的纠纷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自此各级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判基本趋于统一,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问题。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内容从原《公司法》第13条剥离,置于“公司登记”专章。从条文内容上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是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制度,直接赋予了已辞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避免了只要一经工商登记就很难脱钩的情形。
02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权利来源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厂长负责制”,并且早期定义均围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展开,承接大陆法系的代表制而来,代表公司的“权利核心”。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中内部决策权与对外表意权的分离,同时经民法典、公司法的历次修订,法定代表人制度经历了从“权利核心”到“对外表意的”定位转变,职权转变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但变化的趋势仍未改变法定代表人对内享有公司业务执行权,对外享有公司代表权的整体事实。基于上述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关系的建构,法定代表人司法解任的内核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对内解除与公司的委托法律关系,二是对外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03
相关判决案例
(2025)陕0104民初3871号,邱某与陕西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公司于20xx年成立,邱某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许某为董事兼经理,张某为董事。股东为陕西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陕西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
20xx年某月26日,原告邱某向股东陕西某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某某公司董事许宏安、张某某均邮寄了《辞去董事长并更换法定代表人告知函》,签字并捺印。该函陕西某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某某、张某某均签收。
庭审中,原告称其20xx年入职时告知担任普通职工,后被挂名为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参与被告公司管理。被告亦认可原告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未行使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权,也并非公司股东。被告称某某公司自20xx年起不再经营,公司也已停产,现公司的股东无法召集在一起召开股东会。
法院认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有权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通过提出辞任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委任关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改选,关系公司内部架构的连续和稳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涤除不仅是与公司解除委任关系,亦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自治范畴,需要公司内部自治形成决议或者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故只有在辞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的情况下,才需要司法介入对此予以指引和救济,这是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
04
判决后的“涤除”与“解限”
涤除判决生效后,可与公司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协商无果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工商系统涤除法定代表人,如此时公司还没有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工商信息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显示原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只是名字后会显示“涤除”或者“法院涤除”,但这并不影响法定代表人身份已经涤除的法律效果,直至该公司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名字才会不显示在该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
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后,可以解除因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持已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相关资料以及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证据,向因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相应法院提出解除限高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
05
新《公司法》的遗留问题
如果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公司未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又当如何?
公司法第十条第3款没有了下文,也正因为没有配套制度强制公司尽快解决这一状态,实务中才会出现某些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空缺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与治理,甚至会酿成公司僵局。有人建议,由于公司商事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市监局作为主管机关应该有所作为,比如出函督促公司限期确定法定代表人,否则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一建议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问题的解决还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登记制度息息相关。
06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201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高科广场A座2001
微信公众号:Leyoulawfirm
电子邮箱:leyoulawyer@163.com
行政值班电话:029-81775828
律师值班电话:181 6524 1962 / 153 8903 9776
招聘咨询电话:181 6524 1963 / 181 9372 0065
网址:http://www.leyoulawyer.com
关注乐友律所微信公众号
扫描访问触屏版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陕ICP备13005441号 西安十佳律师团队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