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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友案例丨请律师辩护的意义是什么?
作者:  发表日期:2025/3/24  浏览次数:830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没有什么意义!这是近年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推行以来的一种声音。

但是: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王冠上的明珠!之所以会让当事人有没有意义的错觉,是因为能够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有效辩护的案例屈指可数,尤其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能够改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更是困难重重。

有效辩护成功案例

近期乐友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李蓓蕾律师、李梦楠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抽丝剥茧,对于事实真相的不懈追求,最终通过在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成功为案件当事人在量刑建议二年二个月的基础上减少7个月的刑期,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就走出看守所,重回社会。

案情简介:


本案为西安市一件重大的团伙盗窃摩托车案件。在2023年8月期间,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未成年人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李某某等人在白某某的指使下,为获取摩托车骑行取乐,多次到西安市雁塔区盗窃摩托车骑回洛南县。案发后,杨某同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电话后,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且全程配合。然而在公安机关的到案材料中,却只认定了李某某的自首情节,对于杨某未认定。杨某的家人找到乐友律师希望能够纠正公安机关的认定,帮助杨某减轻刑期。并且因案涉车辆众多、价值不菲、且案件被告人大多数为未成年人,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接受委托前



本案侦查阶段已经结束,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且经过一次补充侦查,现审查起诉期限将至。

乐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证据中没有任何关于杨某主动到案的记录,而且在补充侦查后的证据中公安机关已经通过《情况说明》的形式写明杨某不存在自首情节。在查阅杨某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以及同案李某的《讯问笔录》中均没有到案经过的描述。这也让本案的辩护难度陡然上升。

另外杨某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但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未考虑自首情节,拒绝签字。而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将结束,如果再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后如果没有查明自首的证据,将对当事人杨某更为不利。


在这样时间紧、责任重的情况下,李蓓蕾、李梦楠律师,立刻制定出了辩护方案。

办案经过



为了不影响杨某认罪认罚的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前,劝说其家属陪同完成认罪认罚程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自首情节在审判阶段再为杨某积极争取。


详细阅读案件卷宗,果然有所发现。杨某与李某某虽然记载到案时间不一致,但是到案地点一致,且该地点是李某某好友家附近,杨某出现在这里明显与李某某有关。


会见杨某。通过会见了解到:李某某和杨某在到案时一直在一起,两人还在到派出所途中协助警方找到过一辆涉案车辆。且李某某和杨某从小一起长大,在庭审中为杨某作证可能性极大。


在案件开庭前,针对本案证据准备了充分的质证意见、当庭询问提纲、辩护意见等材料。


庭审中李律师分别对于李某某和杨某进行了询问。结果二人对于到案经过陈述一致,也证明了《到案经过》中记录不实。审判员在了解该情况后休庭,要求对此进行补充侦查。


在案件二次开庭前,公安机关提交了新的《情况说明》,其中对于李某某和杨某的到案经过进行了详细叙述,证明了:李某某和杨某当庭发言属实,二人是在接到警官电话后,积极配合,原地等待,同时到案。


在二次庭审中,针对该份《情况说明》李律师又发表了补充的质证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动到案、如实陈述,应当予以认定自首,并且从轻减轻处罚。检察官也发表了意见,对该份《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认可,认可了杨某的主动到案。但是对于本案不再重新出具量刑建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杨某最终判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在量刑建议二年二个月的基础上,减少了七个月的刑期。

并且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已经刑期届满,家属在接到孩子后,主动来到律师事务所,为两位律师送来了锦旗,并且表示感情。

律师感言


本案彰显了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侦查阶段已经有确定结论的情况下,通过对于证据细节的挖掘,找到突破口,还原案件真相。公检法在办案中也会有疏忽的可能性,律师辩护的意义在于发现这些错漏,及时纠正,既是帮助当事人沉冤昭雪,也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感言


本案也体现了何为“有效辩护”?在面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时,部分律师就采用“套路辩”的方式,看似辩护实则对于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影响。而有效辩护是通过对于证据的仔细筛查,对于法律的正确适用,让法院认可辩护意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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