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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明睿律师广播普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作者:  发表日期:2022/8/6  浏览次数:2196

2022年8月5日上午,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鲁明睿律师接受西安交通旅游广播的邀请,再次作客西安交通旅游广播FM104.3《交通有道》栏目9:00-10:00时段。


本次节目鲁明睿律师通过对《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讨论和分享,结合现实案例的解读,就公序良俗原则融入到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条款中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帮助听众朋友们应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民事纠纷,避免法律盲区,从而予以科学合理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一、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层面主要调整的范围?如果在现实生活当中遇到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序良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公序良俗原则是近现代民法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赋予了更多的调整内容,比如: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原则以公平正义、善良风俗这一出发点来解释行为的合法性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民法典》总则编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款又称“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这意味着公序良俗原则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私法自治和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将公序良俗原则融入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条款中。

尽管“公序良俗”没有明确的出现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但公序良俗的内在价值追求与道德导向却通过相当多的条款进行了体现。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3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之规定;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之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之规定。上述法律条款的内容,无不将公序良俗原则所弘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婚姻、家庭、收养及继承的法律规范之中,与德法并举的治国理念一脉相承。


四、具体案例中的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0辑公布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587号“林春英诉韦菊芬、李生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夫妻一方在与他人无任何基于身份关系及其衍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大额和持续赠与异性现金或其他财物的,可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基于双方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再比如现实案例两则:

湖北武汉,40岁男子高某因病去世,生前留下遗嘱,400万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奔驰汽车一辆,通通留给女友王某,与自己父母没有任何关系。而王某才和他交往了一年。等安葬了高某,王某就找到高某父母,拿出高某写的遗嘱,希望高某父母配合她,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却遭到高某父母的拒绝。王某随后把高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这些财产都归她所有。法庭上,王某哭得稀里哗啦,说自己并不是为了钱,只是完成高某的遗愿。而高某父母更是痛哭流涕,说这房子是他们攒了半辈子的钱给高某买的,现在怎么能成王某的呢?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高某的房屋、现金、汽车都应该归属于王某,与高某的父母就没有关系了。但这从中国人的普遍情感来说,这显然是无法理解的,特别是这些遗产里价值最高的房子是高某父母花了半辈子积蓄买的情况下,更是让大多数人的情感所不能接受的。在高某这个事件里,他与王某的交往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将财产留给王某本身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只是将其全部财产都留给王某,一点儿没给父母,特别是在房子还是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买给他的情况下,让人情理上有点难以接受而已,法院要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这个遗嘱无效恐怕也有点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祭出了大杀器——调解,这是法院处理法与情不完全一致时的最好方法,只要你情我愿,不违背法律,大家达成协议,就可以让法与情都得到照顾。最终,经过5轮调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同类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刊载的“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房屋分割案”,认定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应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行使物权,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不予支持。


再比如之前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件,男子黄某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朋友张某”,骨灰盒也由张某处理,却没有留给一直在医院照顾他的妻子蒋某,而这个朋友张某,其实是他的情人。黄某被安葬后,张某向蒋某索要黄某的骨灰盒和财产被拒,就把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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